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藏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藏传佛教的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按照藏传佛教教义教规,从事教务活动的僧人(合活佛).
藏传佛教、宗教教职人员、宗教事务条例、佛教教义、教务管理、合法权益、佛教协会、中国、章程、维护、僧人、活佛、活动、规范、备案
D63;B94
2020-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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