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
汉传佛教、宗教教职人员、宗教事务条例、教务管理、合法权益、佛教协会、佛教教义、比丘尼、中国、章程、维护、规范、备案
B94;B91
2020-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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