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37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诉讼评注
《民法典》第537条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上采取"直接受偿规则",使得代位权的制度本旨从债权保全转向债权实现,由此导致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内部关系和诉讼结构出现了本质变化,不再符合传统的诉讼担当原理,需要重新进行理论阐释和制度构造.按照"直接受偿规则",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应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作为实体法利益归属主体本身即属于适格当事人;债务人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所作判决对债务人具有既判力.
代位权、直接受偿规则、诉讼担当、诉讼标的、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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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F830.91;F2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
2023-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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