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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违约金例外酌减制度的解释与重构: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平衡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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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大法系演化趋势看,惩罚性违约金不予酌减是一般原则,酌减仅是例外规则.原则不酌减体现了契约自由,而例外酌减贯彻了契约正义.《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的违约金酌减规则系效力性规范,与之相抵触的法律行为无效,但该条款未甄别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若缔约各方未事先明确违约金性质,且裁判者在穷尽多种解释方法后仍无法精准甄别,系争违约金应被推定为惩罚性违约金.仅当惩罚性违约金严重畸高时,裁判者始有权应债务人之请求启动酌减程序.主合同标的额20%或违约损失30%都不宜作为判定惩罚性违约金严重畸高的标准.为实现个案公正,建议在斟酌各种例外酌减因素的基础上,用动态的个案自由裁量模式取代僵硬的一刀切模式.

惩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例外酌减、合同自由、合同正义

44

D924.13;F832.4;D616

2023-04-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2页

8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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