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管辖体系之完善
近些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类案指定集中管辖、职务犯罪异地管辖普遍化等问题,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讨论,但少有对管辖制度进行体系性思考.从管辖体系的建构来看,刑事诉讼管辖是以审判管辖为中心而建立的,外依程序法定原则、内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形成以普通管辖为主、专门管辖为辅和以法定管辖为主、裁定管辖为辅的管辖体系基本格局.随着犯罪形势的变化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刑事诉讼管辖体系在规范层面呈现司法改革举措、司法解释与管辖法律规范之间相互抵牾的现象,在实践层面公安司法机关难以妥当平衡管辖制度中的原则—例外关系.对此,在立法上应当依据程序法定原则来准确理解和把握管辖改革于法有据原则,加强管辖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正当性,将司法解释的功能限制于诠释而非创造;在司法层面要求公安司法机关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处理管辖权模糊不清或者管辖权冲突问题,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管辖异议权.
刑事诉讼管辖、审判管辖、指定管辖、最密切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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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F830.73;F061.3
2022-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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