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入镜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以公共场所的个人信息权益为视角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无意入镜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以公共场所的个人信息权益为视角

引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公民更加频繁地用镜头记录其日常生活.在公共场所,拍摄者有可能也将他人摄入镜头之中,构成了"无意入镜者"的情形.我国《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将"无意入镜者"在公共场所中的个人信息权益与非公共场所的个人信息权益进行区分对待,无论个人信息是否属于私密,都可以得到保护.在"无意入镜者"个人信息权益与拍摄者权益平衡的问题上,应对我国《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告知同意规则进一步做出解释.公共场所本身的属性,意味着"无意入镜者"存在自行公开个人信息的可能.对于被认定为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拍摄者无需再取得"无意入镜者"的同意.除此之外,在公共场所中,履行告知同意义务既应当像服务提供商或者公权力机构采集民事主体个人信息一样严苛,同时可以适用默示同意的推定行为的空间而无需取得"无意入镜者"的明示同意.

个人信息、公共场所、告知同意规则、隐私权、合理期待

43

2022-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49-16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杂志

1001-618X

11-1648/D

43

2022,43(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