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入镜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以公共场所的个人信息权益为视角
随着科技的发展,公民更加频繁地用镜头记录其日常生活.在公共场所,拍摄者有可能也将他人摄入镜头之中,构成了"无意入镜者"的情形.我国《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将"无意入镜者"在公共场所中的个人信息权益与非公共场所的个人信息权益进行区分对待,无论个人信息是否属于私密,都可以得到保护.在"无意入镜者"个人信息权益与拍摄者权益平衡的问题上,应对我国《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告知同意规则进一步做出解释.公共场所本身的属性,意味着"无意入镜者"存在自行公开个人信息的可能.对于被认定为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拍摄者无需再取得"无意入镜者"的同意.除此之外,在公共场所中,履行告知同意义务既应当像服务提供商或者公权力机构采集民事主体个人信息一样严苛,同时可以适用默示同意的推定行为的空间而无需取得"无意入镜者"的明示同意.
个人信息、公共场所、告知同意规则、隐私权、合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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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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