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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的公司法地位再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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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市公司作为公司法上的法定公司类型不同,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公众股份公司均系证券监管实践的产物,系具有证券法意义的公司类型,其规制重心亦在于监管规范而非组织法规范.采公开发行或公开交易作为判断标准的公众公司范畴,其合理性基础更多在于证券法上的监管逻辑,而非组织法逻辑.在判断公司公众性问题上,包括公开发行和公开转让两个维度,后者体现为股份自由转让的规范标准与事实标准的分歧.实践中,非挂牌公众公司欠缺公开转让和自由流转的元素,在公开程度上实则无法区分于非公众股份公司.基于公司法上的组织治理和证券监管的差异化需求,公众公司类型亦呈现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分工协作关系.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应采股份自由转让的规范标准作为区分标尺,设定封闭股份公司、公开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三种差序类型及相应的组织法规则,监管规则不应当成为公司类型设置的实质基础.从证券法角度出发,可基于公开发行与公开交易的事实标准作为区分标尺,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中区分挂牌公司和非挂牌公众公司,并在相应层级的资本市场中设定相应的监管规则.从外延上,非上市公众公司和股份自由转让的股份公司均属于公开股份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众股份公司、公开股份公司、证券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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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受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编号:20CXTD02

2021-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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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4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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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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