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理论话题,我国《民法典》第996条的出台再次助推了学界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审视与思考.因违约侵害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在提起违约之诉的同时,可以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从解决路径上与《民法典》第186条无本质区别,须以人身权益、人格物等损害为前提,守约方恐难获得救济.可以通过解释论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违约损害赔偿,构建专门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设置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适用序位,为守约方提供周全保护的同时,力争达致守约方与违约方之间的利益衡平.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竞合、人身权益、人格物、纯粹精神损害
2021-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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