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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处罚模式下预备行为的类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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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2条对于预备犯采普遍处罚原则,引发了学界较大争议.鉴于该条与"但书"条款形式上的冲突关系、普遍处罚与刑法谦抑主义的背离、主观证明上存在的"刑事证据的盲点"以及"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边界的模糊不清而给司法操作带来的可操作性困局,主流观点认为预备犯采例外处罚原则为宜.对此,理想的路径是基于解释论的视角,以行为惯性基础上的法益侵害说、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社会防卫论作为理论根据,坚持预备犯的普遍处罚理念的基本立场,纠正传统观点对于预备犯条款与但书条款关系认识上存在的误区,通过类型化方法的运用,对预备犯处罚范围加以限缩.至于学界主张的主观证明上的困难等导致司法实践对该条款近乎弃之不用,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司法实务中已有判例,并不鲜见.

预备犯、犯罪预备、普遍处罚、类型化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风险治理视阈下刑事立法的界限研究"项目编号:19XFX003

2021-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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