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中"商标使用"的判定规则
《商标法》中商标侵权制度的司法适用与当前的司法政策应将"商标使用"作为构成商标侵权的前置性条件."商标使用"之"来源识别"意义上的使用应该以相关公众的认知为判断标准,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与被告是否有"商标使用"的主观意图无关,具体的使用方式对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亦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商标使用"之法律问题的属性,决定其不是由当事人举证证明的问题,裁判机构需要在每一个商标侵权案件中对"商标使用"予以判断,并允许被告提出不构成"商标使用"的抗辩.由于"正当使用"原本就不在商标权的控制范围内,且"商标使用"的构成以相关公众的认知为判定标准,"正当使用"与"商标使用"可以并存,在构成"正当使用"的情况下法院应直接判决不构成侵权,无需再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使用".
商标使用、来源识别、法律问题、正当使用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标符号利益分配视角下的商标法构造研究"项目编号:18BFX172
2021-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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