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资本形成制度的规制坐标与自治重构
世界各国对资本制度的规制基本可划分为以欧盟为代表的强资本规制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弱资本规制模式.就资本形成而言,我国公司法在出资额和出资期限上的规制程度已达到了竞争底线,甚至与美国公司法已无二致.但在出资形式、股份面额、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权限等要素上,我国公司法的规制强度甚至超过了强资本规制模式的欧盟.资本形成事关公司的资本流入,应肯定其组织法契约属性,消解其中的过度强制要素,归位自治机制,并通过强化公司治理机制重构现代化的资本形成制度体系.
资本形成、规制、自治、强制
42
D922.291.91;F832.2;F271
2021-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19-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