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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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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刑事公诉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问题应当充分、优先发挥行政机关作用.在办理刑事案件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存的情况下,若检察机关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优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现行规定下的诉前环节,刑事公诉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可以并行不悖;在审判环节,原则上坚持刑事诉讼优先,但也并非绝对优先.刑事公诉证据直接作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证据使用,不需要进行转化;检察机关调取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证据因调取证据主体、调取证据程序的一致性,也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第三人自行提供的民事公益诉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则应当审慎采信.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取消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规定.

刑事公诉、公益诉讼、衔接、检察机关

42

D925.3;D631.4;G63

2021-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0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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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4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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