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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保证金的双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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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0条规范的"保证金"指的是作为担保物权的保证金,以"控制"作为公示方式,不以"特定化"作为构成要件.在民法典时代,这种保证金在法律构造上应解释为具有双重属性:在与开户行外的主体进行的交易中保证金应该认定为金钱,适用金钱质押的规则,从而将"控制权的移转"解释为"交付",以符合物权法定原则;在与开户行进行的交易中保证金应该认定为债权,从而适用抵销、破产等规则.

保证金、控制、金钱质押、债权质押

42

D923.2;F279.246;F832.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1-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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