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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之下保证期间的计算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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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原则上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民法典》允许债权人在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的始期就不一定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债务人预期违约之时,保证期间是否自该时起计算,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将主债务人预期违约约定为保证权利可得行使的情形,以及债权人是否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延长或者缩短主债务履行期限,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自原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行使权利的,保证债务消灭.在共同保证中,债权人不得以已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保证人之间存在相互追偿关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的,其他保证人可以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预期违约、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变更、共同保证、不真正连带共同保证

42

D923.6;F832.479;F249.26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20ZDA01

2021-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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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4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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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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