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大数据整合行为定性及其适用规则
大数据整合与“大数据侦查”有着本质区别.“大数据侦查”本质上是侦查主体运用大数据侦查案件的过程.大数据整合在丰富传统隐私类型的同时迫使立法者必须考虑完善乃至构建预测型大数据整合、侦查型大数据整合规则.科技发展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加剧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诉讼价值在虚拟空间领域的冲突.促使科技与法律的融合发展,将大数据整合技术纳入法治轨道是缓解上述冲突的根本途径.大数据整合体系化特点为公安机关职能进行一体化改革提供了技术手段与理论支撑.立法者有必要将刑事初查纳入刑事侦查范畴,改革刑事立案制度,同时配合隐私权变形引发的刑事紧急搜查制度变革,打造预防与侦查为一体的综合刑事犯罪治理体系.
大数据整合、大数据整合行为定性、大数据整合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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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大数据时代刑事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与运用”项目编号:15YJC820088
2021-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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