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的监管界权问题研究
为降低和转移国企治理成本,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将监管权力界定为出资人权利,导致建立在此等权力之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制度得以随意干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不受公法与私法的约束.当下界权不清、干预繁杂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机制在抑制代理问题的同时,带来了损害交易相对人利益、影响公司制度稳定、增加国企本身的费用等一系列有害后果,故应以“明权、去权、限权”的途径改革现有监管制度.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产权转让监管、界权混淆、国企治理、成本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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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回到科斯;法律经济学理论探源”
2020-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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