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工人合作社立法——以就业促进为切入视角
兴起于工业革命时期的工人合作社当前已遍布全球,且其发展正呈潮流之势.工人合作社立法有助于我国就业促进长效机制的构建,且我国工人合作社立法已具备立法所需的条件.在立法模式方面,我国有必要先进行工人合作社单行立法,将来再根据合作社立法法典化的情况对该单行立法进行相应调整.在立法价值取舍方面,对于工人合作社的生产、占有与分配模式,立法应当采纳集体主义而非个人主义;对于工人合作社的投资资本,立法应当从提升合作社效率的角度允许其存在并为保障合作社制进行相关制度设计.在立法内容方面,应当对工人合作社立法特有的基本内容作出规定,包括工人成员的资格、工人成员的比例、“工人成员民主控制”保障机制、可分配盈余的按惠顾返还、工人合作社的转换设立等.
工人合作社、特别法人、雇员所有权、就业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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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合作制保障视角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制度的法律重构研究”项目编号:16BFX159
2020-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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