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
行为请求权作为一项与行为人人身紧密联系的权利,其在强制实现的方式上以不易控制为主要特点.法院在对行为请求权进行执行时应秉持“先直接、后间接”的顺位,在直接执行的过程中应注重把握不同行为给付义务的自身特点,对各类作为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案件采取个性化实现措施.同时,在具有补充性的多重间接执行措施中,应以逐步增强、逐渐脱离行为权益为原则,遵循财产处置和非涉案权益施压的先后步骤,以实现对申请执行人权利保护的最大化.
行为请求权、行为权益、行为给付义务、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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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年度青年项目“民事检察监督的技术规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对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
2020-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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