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绿色制度创新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用七个条文规定了绿色制度,体系化贯彻落实《民法典》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相较于《民法典》颁布前的环境侵权责任体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绿色制度在权利救济的范围、程度和方式三个方面进行了创新,具体体现为:引入生态破坏责任以扩张权利救济范围;增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拓深权利救济程度;创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机制,为“绿色诉讼”确立请求权基础,通过规定衔接条款以拓展权利救济方式.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制度、创新
41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9BFX196
2020-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