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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例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强制执行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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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人身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原则上不可执行说与原则上可执行说都是独断的、片面的观点.在投保人不愿意解除人身保险合同,也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的案件中,应当适用比例原则,对可执行与否进行判断.据此,可以将现金价值划分为三种情形:以损害填补为目的的中间性保险的现金价值不可强制执行,否则不符合适当性原则;考虑到必要性原则,其他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原则上虽可以执行,但执行顺序应当后于一般责任财产;而分红保险的红利请求权、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价值部分提取权等,可以作为一般责任财产强制执行,但依据均衡性原则应当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并允许法院对其他特殊情形进行裁量.

人身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强制执行、比例原则

41

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法制化研究”项目编号:14JZD025

2020-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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