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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罪认罚程序中的被追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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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认罪认罚并非控辩协商的结果,而是被追诉人对指控事实、量刑建议及程序适用的同意.将认罪认罚界定为同意的价值有三:凸显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利益;增强被追诉人应对多元复杂程序的能力.被追诉人有效同意需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为同意能力,被追诉人应当具有理解、评判、决策与沟通能力;二为知情同意,被追诉人的同意应当建立在对案件信息的全面了解与掌握之上;三为自愿同意,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应当是自由作出的;四为同意意向性,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意向在于获得从宽处理.以此标准审视,为保障被追诉人同意有效性,尚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调整与完善: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权利告知程序;在审查起诉环节建构证据开示程序;为值班律师提供更为宽松、便利的履职环境.

认罪认罚、被追诉人同意、同意能力、知情权、自愿性

41

本文为201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失范'与规范研究:刑事诉讼法应如何被解释”;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创新基金项目“现实与愿景之间:刑事公诉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2020-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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