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媒商主体核心商行为的法律属性——著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定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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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媒商主体核心商行为的法律属性——著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定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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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行为当以行为的对象为基点,如此才可使问题具体、研究结论客观.我国《著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对象是传播载体,从是否以实际发送传播载体作为传播行为构成要件的角度,可将《著作权法》中的传播行为划分为自行式传播和应答式传播.据此,可将前者定义为指使作品与传播载体结合,并使携载作品信息的传播载体向公众发送;可将后者定义为指使作品可被传播载体携载而待命向公众发送.传播行为的定义明确后,便可依此为指导,对现实中表象纷繁的各种“传播”做以准确的法律定性.

传播行为、定义、自行式传播、应答式传播、待命状态

41

2020-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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