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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污染环境罪的主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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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主客观要件的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问题是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重要问题.从实然角度看,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应属复合罪过,其客观方面则应视不同语境进行择取:如果仅立足于我国《刑法》本身的规定,其为结果犯;如果基于“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则可以得出其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的结论.从立法应然的角度出发,对污染环境罪规定严格责任和危险犯具有合理性,但应把握必要的限度.

污染环境罪、复合罪过、严格责任、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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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4BFX183

2020-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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