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所设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我见
中国民法典对不动产物权登记赋予公信力,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登记机构对于不动产登记负有勤勉注意的义务,对于登记错误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适用于交易领域,非交易领域应当采用实事求是原则.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若为交易债权的标的物则适用公信原则,若非为交易债权的标的物则不应适用公信原则,而采用实事求是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可取,但其不同于物权行为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不是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证据效力,此种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一致,若不一致时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当然存在例外.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公信力、权利正确性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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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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