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机关理论的再认识——以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为视角
我国通说多以法人机关理论为由否认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法人机关理论在我国被绝对化了.其实,法人机关理论的功能,仅在于解决法人这一组织体在法律上的行为活动和责任承担问题,而不在于排除董事等法人机关成员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董事的个人性在职务活动中并未消灭,法律技术的形式逻辑推演不能完全忽视董事两面性的客观事实.无视董事个人性这一客观事实,就难以真正实现对法人违法行为的有效规制.域外立法例表明,法人机关理论和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可以兼容并存.要想真正彻底改变人们对公司法人机关理论的绝对化认识,尚需要从我国立法上予以相应地修法完善.
法人机关理论、董事责任、法人责任、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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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合同法中民商合一的规范技术研究”;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区域股权市场健康发展研究”
2020-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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