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司法模式的回应型改造
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诸多困境反映出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改革在目的观念、价值选择、组织结构和裁判理念上面临着一系列冲突.作为一种法治发展范式,回应型法理论主张以契约关系作为回应的逻辑前提,以开放和参与作为权威的构成要素,以目的作为规则和制度的评价标准,以司法审查作为公共政策形成的重要途径,其所蕴含的价值取向为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指明了一个新的方向.回应型刑事司法模式在目的、主体、角色分化及其对应的实现方式上呈现出显著的发展优势.长远来看,增强司法的回应性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但短期内回应型刑事司法模式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却较为有限,在模式改造过程中还存在压制性增强的风险.
刑事司法改革、回应型法、契约关系、实质正义、公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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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模式研究”项目编号:19SFB2034
2020-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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