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中“监督管理职责”的理解与适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的含义需要予以厘清.行政公益诉讼以嵌入式写入《行政诉讼法》,不仅创设了一项制度,也添加了一条法律术语——监督管理职责.从实定法角度看,“监督管理职责”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准立法、准司法和实质意义行政.实践中,提起公益诉讼需满足《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条件,如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应包括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但检察机关对此应作出合法与否的判断.公益诉讼有着不同于(私益)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为此,需要“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管理职责、监管、可诉性、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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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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