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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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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未遂包括作为结果犯的未遂和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是指对环境污染本身持故意,对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加重结果持过失的污染环境罪未遂.司法实践中存在直接判决污染环境罪未遂的判例,也存在提及是否可以成立污染环境罪未遂的判例,但更多的是对成立污染环境罪未遂未予提及的判例.在刑事立法未及增设污染环境罪具体危险犯的情况下,对污染环境罪未遂的肯定无疑对于司法实践起到了指引作用.但污染环境罪抽象危险犯的功能是污染环境罪未遂所无法替代的.

污染环境罪、未遂、刑事处罚早期化、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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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污染环境罪刑事处罚早期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YJC820018

2020-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2-7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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