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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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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法》第286条之一,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必须满足“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这一条件,对这一条件的误解,致使本罪有束之高阁的风险.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属于客观的处罚条件,而不属于不法要素,也不属于责任要素.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命令,本罪的成立不以行政处罚为前提条件.监管部门可以口头形式作出改正责令,而不仅限于书面形式;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备改正能力,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客观的处罚条件、改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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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亦为北京师范大学青年教师基金项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研究”项目批准号:2018NTSS46

2020-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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