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卫护:习惯法视野下非常时期的城市社区管控规范——以2020年初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为对象
在2020年初我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非常时期,许多城市社区为自我卫护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基于自治组织性质制订并执行了有关疫情管控的自治规范.非常时期城市社区管控规范的制订主体主要为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也包括社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组织.非常时期城市社区管控规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通行管控规范、人员管控规范、车辆管控规范、防控措施管控规范等.非常时期城市社区管控规范的实际运行包括管控规范的宣传、管控规范的执行、管控规范实施的监督等方面.城市社区管控规范为非常时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而制订的具有特定目的的非国家法范畴习惯法性质的临时性自治规范,应当遵循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合理性原则.以此非常时期城市社区管控规范的思考为契机,推进城市社区的多元治理,进一步提升城市社区的自治能力和治理水平.
新冠肺炎、非常时期、城市社区、管控规范、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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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领军人才支持专项;“变迁中的当代中国习惯法”
2020-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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