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事权利诉讼救济问题研究
我国《民法典(草案)》将“生物识别信息”列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目前,在外国以保护隐私权思路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民事诉讼实践中所遇到的困难主要包括:“类主体”与“类事由”化问题;侵权行为的“程序性违法”问题;传统“案件—诉讼—-损害”的民事法理逻辑对损害赔偿的限定等问题.充分完善“类诉讼”制度;解决新兴权利的法律赋权问题;确定“程序性违法”的“损害”认定标准以及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是保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事权利诉讼救济充分实现的制度优化措施.
生物识别信息、类诉讼、程序性违法、损害、诉讼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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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关系研究”14ZDC003
2020-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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