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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用核能法律制度创新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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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于1955年正式公布《原子能基本法》后,经历了两大发展阶段,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民用核能法律体系,却以福岛核事故为转折点暴露了诸多问题.此后日本根据多重防护理论进行构建,以新建立的原子能规制委员会为核心,依托民用核能损害赔偿为主的民事诉讼与“定期检查许可证交付”为主的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辅之以《电气事业会计准则》为基础的民用核能特别会计准则制度,建立起了一套以理论建构、制度架构、司法实践为主,财务会计制度等为辅的日本特色民用核能法律制度体系.鉴于我国推进“一带一路”进程中民用核能合作高速发展以及《核安全法》问世,民用核能法律制度亟需受到高度重视.日本民用核能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理论、新框架及创新内容,为中国民用核能发展提供了在决策机制、透明度设计等方面多层次、宽领域的启示.

司法控制、福岛核事故、民用核能法律制、度启示

41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用核能安全保障国际合作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BFX154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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