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研究
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中的反对股东购买规则在实践中常被架空,这并非是因为该项规则未明确界定购买价格,而是其不应和优先购买权并存.现行相关制度叠床架屋,存在严重缺陷.制度的完善,可以采取优先购买权模式,也可以采取同意加他人购买模式.由于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不妨将两者均设置为赋权性规则,由公司选择适用.如果希望将其中一项设置为缺省性规则,则应同时将另一项设置为赋权性规则.这样做可以减少当事人议定新条款的缔约成本,减少缺省性规则的粘性,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公司自治.
股权转让、反对股东购买、优先购买权、缺省性规则、赋权性规则
2017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证券错误交易处理机制研究”17YJC820053
2019-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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