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视阈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理论展开
审判时被告人在场是实现公正审判的一项前提条件.义务视闽下被告人在场主要强调效率价值与案件真实的发现,权利视阈下更多关注司法公正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应到而未到庭”时,即启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以作为对席审判的例外情况.从制度的发展来看,该程序可被归纳为“程序制裁型”和“程序便利型”两种模式,其中后者又包括“义务豁免”“权利放弃”两种类型.刑事缺席审判的制度设计应该以“便利当事人”为目的,遵循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基于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不该成为缺席审判的情形;要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救济权和获得辩护权,避免制度落入“程序制裁”的窠臼,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守住公平与正义的底线.
缺席审判、被告人在场、程序制裁、义务豁免、权利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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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刑事证据理论体系研究”18ZDA139;吉林大学研究生创新研究计划项目“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模式研究”101832018C136
2019-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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