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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人员缺席审判适用条件的法教义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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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缺席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建立在被告人事先知悉开庭信息和听审权并自愿放弃此权利的基础上.从适用条件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不仅指有可信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出境,而且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死亡.缺席审判启动的证据条件是“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外逃人员缺席审判开庭信息的送达应当以送达被告人本人为原则,送达与被告人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或者被告人指定的代收人为例外;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在被告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情况下,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经被告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方式;原则上不能单独使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无法相互替代;缺席审判的提起并非当然地涵盖违法所得没收申请的提出,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时不可附带作出违法所得的没收,缺席审判程序停顿状态下也不可独自开展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被告人死亡的情形下追缴违法所得,只能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司法机关违反法定适用条件启动缺席审判的行为,应当确立一定的制裁性法律后果.

缺席审判、适用条件、送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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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17BFX055;山东省社科规划研究重点专项“刑事审判与国家监察调查程序的衔接问题研究”18BSPJ04

2019-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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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61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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