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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诈骗罪的民刑并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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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员工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况下与客户建立合同关系,虽然在民法上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对该行为在刑法上的评价都没有取得统一认识,或认定构成诈骗罪或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两罪的刑罚又存在较大差距.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罪,都需根据行为时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而不能以表见代理或最终的损失承担者来反推犯罪性质并进而认为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不具有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的是客户资金,而非被代理人资金,在合同相对方完成了资金交付时,行为人就已构成诈骗罪既遂.表见代理肯定的是行为的有效性,是对诈骗完成后合同效力的确认,并不肯定该行为的合法性.表见代理的有效性不能为职务侵占罪的“合法占有”前提提供理论支撑.认为表见代理只能与职务侵占罪并存的观点反而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表见代理与诈骗罪的并行不悖应是民刑价值同向的逻辑结果.

表见代理、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民刑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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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最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201706980037

2019-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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