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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一般规定与合同订立的立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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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民法典时,民法总则已“提取公因式”,民法分则各编需要重新整合规则,形成良好的外在及内在体系.合同编“一审稿”前两章宜增加规定鼓励交易和保护信赖原则.按照“提取公因式”的要求,应协调合同编与民法总则的关系,删除不必要的重复或提示规定.应注意合同编有限“债法总则”功能的遗留问题.“特定允诺之被视为合同条款”规则应从合同总则降格到买卖合同一章.与其将违反提示或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规定为“不产生效力”,不如直接规定其“不订入合同”,并补充规定“异常条款”规则.“悬赏广告”的条文数量及内容应扩充,规定在“无因管理”之前,单独成章.草案宜将《合同法》第43条中的“商业秘密”改为“秘密信息”,并规定获益赔偿规则.

基本原则、提取公因式、合并条款、异常条款、悬赏广告、秘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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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合同法立法相关问题研究”17AFX020

2019-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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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618X

11-164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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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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