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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管理者侵权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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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理者没有及时清理公共道路上的妨碍通行物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道路管理者的不作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是确定因果关系,而非《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的或有因果关系.道路管理者的不作为与妨碍通行行为人的妨碍通行行为构成间接结合行为,道路管理者和妨碍通行行为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确定道路管理者的赔偿范围一般情况下考量道路管理者不作为的原因力,特殊情况下还要考量道路管理者的过错程度.妨碍通行行为人不明的,道路管理者侵权责任的承担不受影响.

道路管理者、确定因果关系、间接结合行为、按份责任、侵权人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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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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