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为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两部重要法律,在国家法治反腐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实现了与《监察法》的衔接.“法法衔接”体现了“区别侦查、对接公诉、服务审判”的立法思路.首先,《监察法》中的调查权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权在权力的本源归属、运行机理和追求目标上存在明显不同,不能单用《刑事诉讼法》的视角去审视“法法衔接”问题.其次,监察程序和公诉程序是相互独立而又有交集的关系,监察程序应当有序导入到公诉程序之中,这需要从刑事立案过渡、两类措施转化以及退回补充调查三个主要方面予以实现.最后,司法的终局裁定性决定了监察权应当尊重和保障审判权,树立司法反腐的权威性,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实现监察反腐与司法反腐之间的有效对接.
监察法、刑事诉讼法、法法衔接
40
2019-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