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依据与冲突: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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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依据与冲突: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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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根据不同合议庭类型,将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调整为“同职同权”与“分职分权”两种模式,形成不同于陪审职权、参审职权、观审职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二元混合参审职权配置模式.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体现社情民意,遵循逆向叙事思维模式,实现了情理与法理的统一.然而,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忽略了事实审与法律审界限模糊的事实,庭前阅卷机制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人民陪审员的事实认定权与法官、审判委员会的职权以及上诉程序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鉴于此,应保障法官指示的中立性、客观性;人民陪审员应将庭审作为获取案情的主要途径;限制审判委员会推翻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的权力;上诉原则上不得改变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除非一审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模式、同职同权、分职分权、情法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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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事庭审实质化研究”15AFX015;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以审判为中心与司法职权关系研究”[项目CLS2017 D132]的阶段性成果

2018-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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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61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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