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立法技术之进步及改进建议——以列举法中“项”的表述为中心
《民法通则》中“项”的表述采用主谓结构时不统一;《民法总则(三审稿)》中“项”的表述采用主谓结构时统一但不符合语法规范.《民法总则》中“项”的表述则直接使用主谓结构表述“情形”等,是一大进步.直接用主谓结构表述,既简洁明了又符合语法规范,是最佳表达形式.若用谓词性结构“+的”来表示则不够规范.立法实践中有大量用主谓结构直接表“情形”的例证,然而《民法总则》在“项”的表述上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列举法、项、主谓结构、情形
2018-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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