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视域下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证立与展开
环境治理语境下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理论证立无法通过权利式路径得以实现.由于权利概念本身的个体性以及公民环境权利与国家环境义务间的非对应性,寄希望于透过“公民权利—国家义务—环保责任”的权利式解释论进路,无法为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理论证立提供坚实基础.环境治理的公共事务属性以及国家在应对现代环境问题过程中所发生的政府职能扩张与变迁,构成了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主要逻辑理据.由环境权利向环境公共利益的研究转向同样从另一侧面揭示出,作为现代国家的核心职能,“增进(或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之职责要求已将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纳入到现代国家职能的有效涵摄范围.在整个环境治理中,国家应当居于一种统筹协调性的主导地位,合理引导各种社会力量的理性参与.
国家环境保护义务、政府环境保护义务、环境治理、国家型塑
3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14ZDC029
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