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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顾”的本质及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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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深刻地影响着传统投资顾问业的发展方向,“智能投顾”脱胎于投资咨询业,却逐渐偏离了以“投资咨询”为核心的传统模式,已成为以“资产管理”为核心的新型模式.我国欠缺针对投资顾问的高位阶立法,难以形成对“智能投顾”的有效监管.“智能投顾”在本质上是投资信托,引入信托法作为实定法解释工具,可以夯实规制智能投顾的法理基础,缓和立法缺位、规范无据和监管错位等问题.在此前提下,智能投顾经营者应当建立内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立法上应当明确智能投顾经营者承担受托人的信义义务,监管机关应当设置单独的牌照管理规则,以期提升法律规制的有效性.

智能投顾、信托、资产管理、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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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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