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性刑事冤假错案的产生、纠错、追责与民意的关联考察——以22起影响性刑事冤假错案为主要研究范本
民意的影响是冤假错案产生的诱因之一.不理性的民意极易虚构出貌似合理的“案件事实”并以此给司法机关施压.基于民意的压力,司法机关往往更多注重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疑罪从轻等刑事政策、司法理念,都是对民意诉求的顺应,也是促成冤假错案的诱因.民意对影响性冤假错案的纠错有积极意义,但仍应回归法治轨道.样本案件中,民意推进了冤假错案纠错程序的启动、纠错的及时,但没有制度化.民众对司法活动的认知不够理性,对错案追责的民意表达亦非建立在理性认知的基础之上.我国有必要培育理性的民意,形成民意与刑事司法的良性互动.
影响性案件、错案、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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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从影响性刑事案件的民意表达看司法公信力”14YJA820005
2018-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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