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对专家辅助人意见的采信与心证形成的路径分析
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专家辅助人两种出庭情形:与鉴定人进行质证;对案件所涉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两种情形不仅在事实认定中承担着本证与反证的不同功能,其意见效力、法官采信的逻辑亦有差别.目前,专家辅助人意见在我国不属于法定证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其视为当事人陈述的规定,更加弱化其效力,导致实践中法官在采信专家意见时难以操作.因此,赋予专家辅助人合法的诉讼地位和法定证据效力,并对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条件、资质要求、意见属性、法院审查标准等方面予以规定,不仅完善立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效力、实证分析、采信路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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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13ZFG82001
2018-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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