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中国化构建——以比较法为视角
源于北欧诸国著作权法上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将本由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的作品使用合同依法延伸适用于非会员权利人.因该制度涵盖面广、可降低交易成本等显著特点,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解决数字化环境下作品海量使用授权问题的首选立法方案.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引入了此项制度,但颇具争议.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但需谨慎移植,删除《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其他方式”的表述,增加集体管理组织的通知义务;在第74条中增加,在非会员权利人起诉使用人侵权,法院判决使用人支付赔偿时,“集体管理组织应向使用人退还所收取的使用费”.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作品数字化、海量授权、非会员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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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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