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精神鉴定中的矛盾分析及程序应对
与其他类型司法鉴定相比,司法精神鉴定较为特殊.精神医学的特点决定了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与司法精神鉴定直接对接,且鉴定意见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错误.鉴定人在刑事责任认定问题上的强势、鉴定内容无法通俗化表达、鉴定意见结果不确定等问题客观存在.如果实体的改革无法达到目的,那么对诉讼程序进行调整,如加强程序的参与性,建立重点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选任精神医学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才是化解鉴定意见风险、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司法精神鉴定、不确定性、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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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D91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被追诉人的程序平等权研究”15CFXD;2016年度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刑事司法精神鉴定问题研究”XJ2016C10
2017-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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