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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信息职能与信息立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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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对现代民族国家的学说提出了新的挑战,信息职能成为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数字(信息)主权的概念成为国家主权的新内容.作为实现国家信息职能的主要手段,信息立法(包括信息法典编纂)应当遵循信息自由原则、尊重人权原则、合法性原则、私生活不可侵犯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信息保障原则、取得电子服务的权利原则、保障国家安全原则、技术中立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国家信息职能、数字(信息)主权、信息立法基本原则

38

G25;D92

司法部201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新生权利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16SFB200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新兴权利的基本问题研究”16JJD820031

2017-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9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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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

1001-618X

11-1648/D

38

2017,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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