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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在ICSID的仲裁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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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想在ICSID中心提起投资仲裁,一方面必须是投资协定的“投资者”,另一方面必须是ICSID公约中的“国民”.“投资者”定义一般不明确排除国有企业,但从条约解释角度看,有些国有企业可能不具备“投资者”资格.ICSID公约并没有明确国有企业的“国民”资格.CSOB V.Slovak Republic一案采用Broches标准来判定,但该案对Broches标准的解读存在问题,应借鉴《责任草案》第5条和第8条,利用“授权政府权力”“具体行使该政府权力”“国家实际控制”三要件来判定Broches标准的两个要件.我国未来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具体行使政府权力”和“国家实际控制”要件的证据证明责任,防止欧美国家借此阻碍我国有企业利用ICSID仲裁解决投资争议.

国有企业、国际投资协定、投资者、国民、Broches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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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TU5

2017-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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