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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财产犯罪成本的相对法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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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为实施犯罪而投入的财产性犯罪成本,通常被认为不属于法益损失,故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法益的主客观属性决定了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存在互相补充和修正的可能,被害人法益受损不应片面关注被告人危害行为的数额,也应兼顾被害人的转化收益并从损害结果中扣除,从而使犯罪成本的间接扣除具备了正当性逻辑.法益衡平须具备位阶要件、意图要件和效用要件.在一定条件下应赋予被害人法益选择权,使法益衡平具备了认定犯罪事实和恢复受损利益的双重功能;在恢复性司法品格下探索法益衡平的适用路径及其与刑事和解的程序衔接.

涉财产犯罪、犯罪成本、相对法益

38

D9 ;D92

2017-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2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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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618X

11-164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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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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